*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修改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1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拟定的《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2007年9月)
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南京建设,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进一步提高广大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现提出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办法如下:
一、降低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
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由在职人员1200元、退休(退职)人员1000元、70岁以上退休人员8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800元,分别降低为1000元、800元、600元、300元。
二、降低参保人员在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由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0元、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500元,分别降低为650元、400元。参保人员在1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30%,但最低不得低于150元。
三、降低参保人员在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费用个人自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个人自付比例,由起付标准至1万元、1万元以上至2万元、2万元以上至4万元的12%、10%、6%,分别降低为10%、8%、4%;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个人自付比例,由起付标准至1万元、1万元以上至2万元、2万元以上至4万元的10%、8%、4%,分别降低为8%、6%、2%。
四、提高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最低划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