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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要求明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要求明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人函〔2004〕1146号)


省卫生厅:

  《关于明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有关问题的函》(粤卫函〔2004〕277号)悉。经研究,现就粤人职〔1999〕23号文中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论文、著作问题,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关于国家一级学会和国家级期刊问题,结合卫生系列实际情况,在执行中原则上可按以下规定把握:

  1、国家一级医学专业学会在现阶段是指:中华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药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国针灸学会。

  2、国家级期刊是指:由国家一级医学专业学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办并出版的医学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所属本科以上医药院校、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中国军事医学科学院、中国中医研究院、中国药科大学以及第一、二、三、四军医大学主办的学报。

  (二)在经出版主管部门审批的医学专业期刊增刊(不包括论文集、专辑、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有效,不受数量限制。

  (三)在外文医学专业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凡被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的,可按国家级论文对待;没有被SCI收录的,按省级论文对待。

  (四)多人完成的著作中,只有著作的章节有署明作者姓名的、或每人完成的部分书中有明确界定的,才能计算编写者完成的字数,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有效;没有明确界定的,不算。

  二、县及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是指属县、县级市行政管辖的医疗卫生单位,以及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医疗卫生单位,不含城区医疗卫生单位。

  三、科研课题及成果问题,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科研课题立项问题。严格按粤人职〔1999〕23号文执行。凡与粤人职〔1999〕23号文规定不一致的批复或复函,不再执行。

  (二)科研课题执行问题。已完成的课题必须提交结题报告书;没有完成的,应根据课题进度安排,在立项后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提交经专家鉴定的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表。立项后没有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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