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理材料要求
1、各受理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的单位,应及时对照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核;凡符合要求的,应按时报送。
2、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或在评前公示中发现问题的材料,应写明存在问题,及时退回。对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或更正材料重新申报的,应抓紧审核,及时办理。凡公示后经核实举报问题属实无误的,一律不予报送;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可如实注明,先行报送,后在评审期间经调查核实举报属实的,评委会不予评审;已获得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无效,撤消已取得的资格。
3、凡送审的申报材料一律要求密封,并加盖骑缝章,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否则不予受理。评委会不受理的申报材料,须密封并加盖骑缝章后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4、申报者持同一职称外语成绩证书申报、评审两个及以上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中一份申报材料应提供国家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证书或通过BFT考试成绩单原件,申报其他专业材料可提供证书复印件(须经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或地级以上市人事局职称部门或考试机构加具的审核意见)。
5、今年我省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的评审材料除机电专业改报省机械工程学会之外,其余仍按去年报送渠道办理。评审费交高评委会,评审依照去年的组织办法进行。
(三)卫生专业的评审范围、程序按2003年度相关规定执行
(四)实行公示制度
1、申报前公示。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认真收集群众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并调查核实。对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所在单位应要求申报人剔除或按事实予以更正。公示结束,所在单位应填报《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公示情况表》,如实反映问题和意见,加盖公章后作为其申报材料的一部分,按规定程序上报。对拒不更正与事实不符的申报材料的,单位有权拒绝上报。
2、评审结果公示。凡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应严格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核准和在省人事厅网站上公布名单,发给资格证书。
五、纪律要求
各地、各单位以及职称管理工作人员(含评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申报评审的有关纪律要求,本着“以人为本”和“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切实按政策规定办事,热诚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