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学习和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云建建〔2007〕256号)
各州、市建设局,省属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现将
建设部《关于学习和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意见》(建质〔2007〕11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建筑行业学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组织开展《条例》的学习宣贯工作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贯工作,要将《条例》的学习宣贯工作作为今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安排部署,切实抓好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行政管理人员、安全监督执法人员,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认真学习《条例》,并将《条例》的学习宣贯纳入各类人员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和资格培训考核。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要组织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并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条例》、《
刑法修正案(六)》、《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要通过学习宣贯,使相关从业人员熟悉和掌握《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切实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规意识,规范工作行为。
二、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务必按照《条例》和建设部《
关于加强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切忌隐瞒不报、谎报和拖延报告。一是严格按规定时限报告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定报告的其他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逐级上报,并立即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二是规范事故报告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核实事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快报表单》的要求,详报填报事故有关情况。三是严肃事故报告程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事故书面材料,应当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