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事局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4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穗人发〔2004〕53号)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属各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4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4〕16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的实际,就2004年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材料报送
(一)由我市组建的20个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及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8月15日至9月15日。评审材料直接送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广州市成人高校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改送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人事处。
(二)需送省高级(含教授级高工)评委会评审的材料,请于8月15日至9月10日先送市人事局对外办公中心,经审核后,再送省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
(三)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国家未开考的卫技专业中、初级资格的评审材料,请直接送广州市卫生局职改办。
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凭1997年及以后人事部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或广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可申报评审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符合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广东省人事厅、教育厅《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规定的外语条件倾斜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或广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取得上述两文件规定的外语倾斜分数线以上的成绩,申报评审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时取消外语成绩当年有效的限制。
(二)在中小学(幼儿园)从事艺术和体育专业的教学人员,1959年(含1959年)以前出生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仅作参考;1960年以后出生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要达到40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