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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开展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普查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开展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普查工作的通知
(穗人[2002]30号)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准确掌握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的总量、结构分布、专业配置等情况,强化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信息化管理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管理,完善我市专业技术人才库,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开展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普查及建库工作意见》(粤人发〔2001〕100号)的精神,经市领导批准,决定在广州市行政区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进行一次全面普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范围和对象

  本次普查的范围和对象是广州市属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市属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中,持有2000年7月31日以前发的《广东省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下称"旧版资格证")和2000年8月1日启用的《广东省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下称"新版资格证")的人员,均须参加普查登记、采集信息。其中,持有"旧版资格证"的人员须参加普查和换发新版资格证;持有"新版资格证"的人员只参加普查登记,不换发资格证。

  (二) 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获得国家人事部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均须参加普查,但只作登记、采集信息,不换发证书。

  (三)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自愿原则,参加普查换证。

  二、普查工作的组织

  (一)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级市、本部门专业技术资格的普查、审核、换证、信息采集、建库等工作。

  (二) 各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及有关资料的收集、初审、验证、整理、汇总、造册,报送等工作。

  三、时间安排

  全市普查、换证工作从2002年4月起至2003年6月底完成。

  (一) 准备阶段(2002年4月10日-4月30日)

  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要充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明确普查目的意义,人人积极参与。

  (二)个人填表、初审阶段(2002年5月1日-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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