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强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重特大事故约谈,是指省建设厅对重特大事故发生地的州市及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对发生重特大事故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责任主体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实施约谈: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事故的;
(二)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两起(含)以上的;
(三)对事故控制不力,同期上升幅度较大,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
(四)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导致产生不良后果,或经上级机关指出仍不改正的;
(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等其它情形。
第四条 省建设厅约谈小组由分管厅领导、建管、法规、安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必要时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加。
第五条 约谈前,省建设厅向被约谈单位发出约谈通知书。被约谈单位按照约谈通知书要求准备书面材料,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现状,重特大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等。
第六条 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约谈单位负责人对事故的情况或存在的问题作说明。内容包括:原因及处理经过;责任划分;应吸取的教训和采取的措施。
(二)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三)约谈小组成员讨论处理建议;
(四)形成书面约谈记录。
第七条 处理意见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四)实施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
(五)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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