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州、市每半年向省建设厅上报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遇特殊情况上报专题报告。
第七条 各州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附件3: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好我省建筑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工作,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预警提示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主要节日、重大活动、特殊季节以及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对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避免事故发生提前进行工作部署和警示。
第三条 建筑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应认真分析和查找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已发生事故的教训,总结经验,有针对性地作出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可采取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或通过有关信息平台发布等形式。
第四条 遇下列情况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出安全生产预警提示。
(一)主要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
(二)重大会议:国家、省、各地召开党代会、人大、政协会议;
(三)特殊季节:夏季高温、雨季、汛期、冬季严寒;
(四)自然灾害;
(五)施工高峰期之前;
(六)我省各地重大的民族特色节日或活动;
(七)本地区或其它地区发生建筑安全重特大事故后;
(八)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典型或带有普遍性的安全生产问题后。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工作要做到有部署、有落实,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并做好记录备查。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