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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暂行)》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六)建筑工程重大伤害未遂事故、事故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情况。
  (七)其它有关事项。
  第四条 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一)听取各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
  (二)询问有关人员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
  (三)查阅有关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监督执法案卷和有关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
  (四)抽查企业和施工现场,检查监督管理实效。
  (五)对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第五条 层级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或部份抽查,对形势严峻的地区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六条 层级监督检查结果全省通报,必要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对成绩显著的给予通报表彰,对监管责任不落实,问题突出的给予警示,责成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七条 各州市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级的层级监督检查制度。

  附件2: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省各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对策和措施,指导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1-2次,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专题分析会议或部分重点州、市分析会议。每季度进行一次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通报。
  第三条 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各州市汇报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阶段性工作,研究加强和改进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布置下一阶段工作。
  第四条 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由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五条 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出席对象: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相关成员、各州市建设局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全监督站站长、安全处处长或建管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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