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提高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在气象部门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后,各区县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分析预警灾害对本地区、本领域的影响,按规定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具备实时传播能力的新闻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在接到重大或突发性天气气候警报后,要即时增播或插播,确保受影响群体及时知晓。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并妥善安排好群众的生产生活。要加快气象灾害保险和再保险等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气象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重、特大气象灾害做出评估,确定气象灾害等级、性质及发展趋势,为组织减灾救灾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四、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责任制。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健全灾害信息共享互通机制,加强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格局。气象、农林、水利、交通、安监、公安、民政、卫生、广电、环保、国土资源、海事、民航、旅游等部门和单位,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二)加大气象灾害防御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气象防灾减灾的需要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基础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不断增强全市重大气象灾害综合防御能力。
(三)提高气象防灾减灾科技支撑能力。要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科技创新体系,建立多渠道的气象科技投入机制,加强对灾害性天气气候发生机理、预报及防御等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积极开展适合我市特点的精细化数值模式、数值预报产品释用技术、灾害性天气预报预测技术、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及防御应急服务等关键技术的研究,以及气候变化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的研究,切实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测准确率。
(四)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法制和标准化建设。要加快完善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相关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力度,依法对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信息发布与传播、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进行监管和监督。同时,加快行业、地方气象灾害以及防御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和修订,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