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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保安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保安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批复
(黑价行字〔2007〕131号 二00七年六月十一日)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规范全省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的商洽函》(黑公函[2006]50号)收悉。为规范保安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全省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我省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保安服务收费按中介服务收费管理。依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保安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保安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人力保安服务。人力保安是指为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需要,由依法设立的企业经过培训合格并派遣为客户提供专业化安全防范服务的保安服务。人力保安服务收费标准应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各项保险费用为基础,实行双方协商议价。对无休息日的岗位的工作日应按《劳动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守库服务。守库服务是指保安人员对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珠宝等库房进行武装看护、守卫、警戒的保安服务。守库服务费(含保险和风险费用)指导价为10万元/库、年,或每人每月1500?2000元。可上下浮动20%,具体标准双方协商。

  (三)押运服务。押运服务是指保安服务公司应客户的要求,为保证客户的贵重、危险物品在运输中的安全,依照保安服务合同规定,选派一定数量的保安人员,采取防护措施运送,确保运输物品安全抵达目的地的保安服务。押运服务以每车每年为收费单位,其收费指导价为25万元/车、年,可上下浮动10%,具体标准双方协商。

  三、保安服务企业提供保安服务必须坚持用户自愿委托原则,双方签定委托协议。严禁强行服务,变相收费。各级公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监督管理,保证良好的服务秩序,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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