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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一年。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的通知》(黑价联字〔2002〕69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收费标准为3000元/件(人民币,下同),可上浮50%,下浮不限。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分段比例累加收费。标准如下:

  标的额           收费标准及费率

  1万元及以下        800元

  1万元以上至10万元     4%;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     3%;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    2%;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    1%;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   0.5%;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0.25%;

  5000万元以上        双方协商

  以上费率可上浮30%,下浮不限。诉讼标的额的计算,包括反诉标的额,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较高者计算。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收费标准为2500元/件,可上浮50%,下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3、代理行政复议案件,可按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可上浮30%,下浮不限。

  四、代理刑事案件

  代理刑事案件实行计件收费。

  (一)提供法律咨询:200元/件;

  (二)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代理申诉和控告(立案阶段,立案后另收费)、申请取保候审1500元/件。

  (三)审查起诉阶段:200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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