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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二)其他法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根据所代理的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耗费的工作时间、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

  第五条 律师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服务内容可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的方式。

  计件收费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应按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时间计算,包括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和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时间。

  第六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在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下列情形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可不受政府指导价限制,但最高收费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不得显失公平。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律师事务所可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一)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

  (二)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的。

  (三)请求支付社会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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