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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东宁县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东宁县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黑价格字〔2007〕140号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牡丹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东宁县自来水价格的请示》(牡价呈字发[2007]28号)收悉。东宁县现行城市供水价格是2001年制定的,几年来由于电价上涨、工资提高、供水设备与管网更新维修费用逐年增加,特别是为提高供水水质和供水保障率而兴建的市区给水扩建工程等,致使供水成本不断上升,企业亏损经营。根据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以及《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水价分类的规定,并充分考虑听证会意见和东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东宁县城市供水价格按以下标准调整:

  1、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2.00元调整为2.90元;

  2、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由4.20元调整为6.20元;

  3、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每立方米由4.60元调整为7.00元;

  二、东宁县供水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通过进一步加强扩大售水量、降低水损、提高供水保障率、加大水费收缴力度等措施提高企业效益。此次水价调整后,每年要从居民生活用水水价收入中拿出0.10元/每立方米,从其它用水水价收入中拿出0.30元/每立方米,专项用于居民家中无水表或已淘汰报废水表的用户在安装、改造符合国家标准的用水计量设施时的支出,为居民一户一表,抄表收费到户和逐步实行国家提出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打下基础,具体操作方法请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这部分资金要拨款到位,专款专用。此项工作由东宁县物价局会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并将执行情况每年上报省物价局。

  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36号文件中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切实做好对低收入家庭水费减免工作的有关精神,请东宁县人民政府对特困低保户用水给予资金补贴,特困低保户按调整后的水价交费。

  四、按国家规定,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前,由所在县人民政府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密切关注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的反映,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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