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特贴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或取消特殊津贴。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业绩,用欺骗手段取得政府特殊津贴的,取消特殊津贴并收回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二)已不具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基本政治思想条件的,取消特殊津贴并收回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三)因违法乱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受到刑事处理的,取消特殊津贴并收回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四)在职特贴人员未经所在单位同意出国(境)逾期不归或出国(境)定居的,停发特殊津贴。
(五)人事行政关系调离我省的,停发特殊津贴。
(六)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停发下一年度的特殊津贴;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取消特殊津贴。
(七)特贴人员去世的,从去世后的下个月起停发政府特殊津贴。
第九条 特贴人员津贴发放的变动情况,由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驻穗单位人事部门分别于每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前将每个季度的变动信息材料(见附表1)报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特贴人员所在单位属非驻穗的省直和中央单位,分别于每年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2月10日前送其单位所在地人事局汇总上报,其中人事行政关系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或每年新增的特贴人员,经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或省直及中央驻穗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并填写《广东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变动情况表》(附表1)及软盘和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证书复印件各一份,报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核准后,享受相应的省特殊津贴待遇。
第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特贴人员专门档案,记载和保存特贴人员的选拔、推荐以及年度考核等有关材料。对特贴人员的增减、特殊津贴发放变动等情况必须详实登记。特贴人员调动工作,其享受特殊津贴的档案及相关材料应随人事行政关系一并转移。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特贴人员的管理工作,每年3月底前,务必填写《20××年广东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考核及变动情况统计表》、《20××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考核登记表》和《20××年度继续享受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登记表》(附表2、3、4)并附函报省人事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