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人发(2003)22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和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广东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动态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事厅
二ΟΟ三年九月十日
广东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鼓励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为国家和广东的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当好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楷模。根据省府办公厅《广东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粤府办〔2002〕17号)和《省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粤办会函〔2002〕5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动态管理的对象是人事行政关系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和省特殊津贴的人员(以下简称特贴人员)。
第三条 动态管理的主要内容:考核,特殊津贴的核准发放,人事行政关系变动及人员增减情况,有关信息材料建档及数据库的建立等。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特贴人员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已离退休的特贴人员可不参加考核工作。
第五条 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可结合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
第六条 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特贴人员,由所在地市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年度考核工作。
第七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对特贴人员在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的新成绩和新贡献,考核单位要及时掌握,充分肯定,并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报道和表彰;对领取特殊津贴后,放松要求、不求上进、群众反映意见大的,要及时进行帮助教育;对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应分别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