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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宁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宁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7〕35号 二○○七年七月二日)


宁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函》(宁政呈[2006]11号)收悉。为了加快城市供热改革的步伐,促进城市环境污染的治理,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征收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并将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合并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中一并征收。合并后,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由40元调整到60元(含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20元),并由市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统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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