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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国资发〔2006〕177号)


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国有资产管理(经营)公司,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国资监管部门,各直管企业:
  为了加强企业的内部监管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我们制定了《西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日

西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依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陕西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对外投资项目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和审计评价工作。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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