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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审查的通知

  需注明有效期的资质证如下: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内设试验室资质证(预制构件企业、预拌砼企业、施工企业内设材料检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基础工程机械备案证。

  省属、各州(市)资质证、资格证书面审查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2. 在资质审查中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属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资质、基础工程机械备案证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州(市)属地的二级以上施工企业、乙级以上监理企业、检测企业、基础工程机械备案证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由省建设厅建管处进行书面审查;属地施工三级、监理丙级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由州(市)建设局进行书面审查。

  (三)省建设厅建管处负责对省外入滇建筑业企业备案证及入滇执证人员办理书面审查意见、注明有效期、粘贴“条形码”,并扫描录入省外入滇备案资质资格数据库,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相关要求

  (一)未按时上报2006年度年报、季报的企业(名单见附件),统计信息管理员需重新考核,具体培训考核时间另行通知,考核合格后企业资质方可进行审查。

  (二)在2007年资质审查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企业,在下一个年度审查期内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审查结果为“停业整顿”的企业在停业整顿期内暂停招投标资格,不得进行新的工程建设活动。

  停业整顿的企业经整改、整顿达到资质(资格)标准后,须按资质条件及申报程序,向属地资质管理部门一次性申请重新审核,经初审合格的由属地建设行政资质管理部门上报省建设厅核查。仍达不到资质条件标准的企业,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

  (三)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要求,新申办施工资质的企业,须同时申办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考核相关执证上岗人员,涉及桩机、塔机、消防专业新办、增项、升级的资质,按照先考核相关执证上岗人员后申报资质的程序办理。

  (四)在4月15日至7月15日资质审查期间,除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和省外入滇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正常办理外,暂停受理企业资质新办、增项、升级。

  (五)本年度资质资格审查书面标注的有关证章,由省厅统一制发各州(市)建管部门。

  附件:2006年度统计信息员考核不合格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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