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牡丹江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格字〔2007〕155号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牡丹江市污水处理费的函》(牡政函[2007]57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投资[2002]1591号等文件精神,充分考虑听证会意见、成本监审报告结论和你市的经济发展现状和居民的承受能力,我们对企业报送的成本进行了认真审核,经研究,同意你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0.22元/立方米调整为0.70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