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业务流程可划分为申报、制单、领单、缴费、分帐、转帐、结算等7个步骤。
1、申报。省管参保单位应在每月25日前, 到相关险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次月的缴费申报手续。经核定后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和应缴数额等数据,由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月末传送至省统一征收机构。
2、制单。省统一征收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各险种经办机构传送的应缴数据进行整合,经核实后打印《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缴费通知单》),作为参保单位本月缴费的依据。
3、领单。省管参保单位应在每月6日至15日到省统一征收机构领取《缴费通知单》。
4、缴费。省管参保单位必须在每月20日前,根据《缴费通知单》的应缴费额,通过特定委托收款或到开户银行缴纳等方式,将应缴费款缴至省统一征收机构在银行设立的收入户,并根据银行转帐回单或《特定委托收款凭证》收据联、省统一征收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记帐。
5、分帐。省统一征收机构根据“按比例分帐,优先考虑失业保险费”的原则,利用计算机技术,及时将各参保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分配至各险种,打印分帐单证,并将分帐信息传送至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未足额缴费的参保单位,分配时先记足其失业保险费的当期应缴部分,再按比例进行其他项目的分帐。
6、转帐。省统一征收机构凭分帐单证,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将费款划转相关的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分帐单证和资金到帐凭证,分别为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建立缴费记录。
7、结算。每月25日前,省统一征收机构对本月的缴费情况进行资金结算。25日后,可为参保单位打印《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结算查询单》。
五、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
1、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省统一征收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并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2、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定期或不定期稽核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和财务状况,确认缴费单位是否依法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稽核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统计报表和财务帐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稽核,不得漏报、瞒报。拒绝稽核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处理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