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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征收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征收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劳社工字〔2005〕12号)


各省管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42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征收机构和项目
  湖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公室(设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内,以下简称省统一征收机构)负责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主体
  凡依法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并已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的参保单位(以下简称省管参保单位或缴费单位)及其职工,均为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主体,要按规定向省统一征收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
  省统一征收机构在指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省管参保单位按月将本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集中后,及时足额缴入收入户。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主要分为特定委托收款和到开户银行缴纳两种。
  (一)特定委托收款。每月20日前,由省统一征收机构委托“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采取特定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从省管参保单位的银行帐户中直接扣缴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到开户银行缴纳。经省统一征收机构同意后,省管参保单位可以在每月20日前,采取现金、支票、汇票、网上银行转帐等方式,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转入省统一征收机构的开户银行。
  对已列入省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省管参保单位,在工资统发中代扣的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险费,仍按原办法直接转入省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
  四、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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