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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清算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清算工作的通知
(湘劳社工字〔2005〕74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企业集团,总公司),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
  为加强我省企业工资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切实做好2005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清算工作(包括企业实行工效挂钩方案情况和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或代行投资主体职能的部门以及省直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认真做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清算工作。其中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的工资总额清算,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审核。2005年工资总额清算工作要在企业财务决算前进行,于2006年2月底前全部结束。
  二、对今年已核定工效挂钩方案的企业进行清算时,要严格审核新增效益工资和下浮工资。清算应剔除企业因各种非劳因素带来的效益,使企业工资水平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凡实行挂钩的盈利企业,不能因提取新增效益工资而出现亏损;对效益下降的企业,应严格按工效挂钩政策相应核减企业效益工资;对实行按减亏指标挂钩的企业,不能因提取新增效益工资而增加亏损。清算后的在岗职工人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工资指导线18%的上线。
  三、对执行工资指导线的企业进行清算时,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初审核的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水平,最高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18%的上线。
  四、关于追加工资问题。对企业按规定支付给离岗人员的生活费(包括内退人员工资)、新增人员的工资以及政策性调资等在年终清算时按实际发放数额予以追加,与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一并列入企业当年工资成本。
  五、严格核准企业进入当年财务成本的工资总额。企业经清算核准进入当年财务成本的工资总额,应为当年实发工资,不得出现新的结余工资。企业动用历年结余工资或结余的工资指标弥补当年工资缺口时,须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并计入企业当年实发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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