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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日)停止执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5〕10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省直(行业)各单位: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按照《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湘劳社发〔2000〕154号),结合我省实际,经专家评审,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制定了2005年版《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将《药品目录》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药品目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是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和适应医药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提高认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2005年版《药品目录》。这次《药品目录》调整,总的原则是以国家2004年版《药品目录》为基础,并结合我省实际,在国家规定的乙类药品范围内进行了以下调整:一是险种适用范围从基本医疗保险扩大到工伤保险。二是在保持用药水平相对稳定与连续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品种,调出了少部分乙类药品。三是调整了《药品目录》的分类,对部分剂型进行了归并,明确了部分药品准予支付费用的限定范围。四是根据国家2004年版《药品目录》的要求,在《药品目录》中增加“凡例”,对《药品目录》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不得调整或另行自定。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西药与中成药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不分甲、乙类;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甲类药品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乙类药品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确定合理的个人自付比例,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药品目录》限定适应症的药品,要制定相应的审核支付办法,加强对使用这部分药品临床依据的审核。对《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品,要允许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用医师处方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实际,适当放宽紧急抢救期间用药的范围并制定相应的支付管理办法。
  凡例第(七)条的规定“《药品目录》内所有剂型标注为‘注射剂’的药品,均不包括含有非溶媒药品且溶媒容积大于100ml的静脉输液剂型药品”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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