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建设的通知
(湘劳社工字[2006]2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建委)、建工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银监分局:
自2004年9月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四部门《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下发以来,各市州认真贯彻36号文件精神,就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以下简称“工资保障金制度”)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目前,全省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长效机制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如长沙市在推行工资保障金制度过程中,严格执行政策,工作积极主动,措施得力,新建建设工程项目未发生一起新的拖欠。但工资保障金制度在执行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部分地区政策的执行力度不够,工资保障金制度尚未真正全面建立起来,有的仅停留在发文件上,有的仅局限于1-2家试点单位,部分地区执行政策不到位,对工资保障金帐户管理还不规范等等。为将工资保障金制度真正落到实处,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建设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全面建立和推行工资保障金制度。建立和推行工资保障金制度是维护农民工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市州有关部门务必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36号文件精神,制订出台具体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在本行政区域内全面建立和推行工资保障金制度。
二、进一步加强部门配合,严格执行政策。在实施工资保障金制度过程中,各级劳动保障、建设、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36号文件相关规定,明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积极主动的做好相关协调工作,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开户银行认真签订《三方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政策上严格把关,对不按36号文件规定签订《三方协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预付工资保障金或强令建筑业企业垫(代)付工资保障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