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供国(境)外邀请函、日程安排及翻译件。
3、在出访报告中含非本系统人员时,应出具《省内双跨团组参团人员征求意见表》或出国(境)人员单位同意函(其中副处(含)以上领导干部应有该单位分管外事工作的领导签名盖章),由中央有关部门同意的,须附批复。培训团组,应附外专局批复函。
4、出国及赴港澳人员登记表(由该单位分管外事工作的领导签字,加盖该单位公章)、出国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赴台湾通行证复印件。
5、因公办理赴港澳多次往返,如系初次,除提供报告外应附任务通知书或任务批件、邀请函、出国及赴港澳人员登记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营业证书复印件、产品购销合同或协议及进出口业绩证明等相关材料。公务员处级以上人员原则上不能办理赴港澳多次往返通行证。
(三)因公出国(境)组团要求
1、一般考察团组不超过6人,一次出访国别不超过两个,时间控制在14天之内。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任何团组和个人不得随意增加国别或绕道第三国(地区),也不得增加出访时间。如违反此规定,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责成该单位纪检部门对违规行为查处。情节严重者,按照市外办规定停办该单位出访任务审批。
2、严格控制双跨团组。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严禁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精神,要严格控制组织双跨团组出国。确需组织双跨团组,请各单位将项目的全部材料(任务批件、征求意见函、任务通知书、任务确认件、政审报告、总结报告等)报市国资委办公室备案。
(四)因公出国(境)人员要求
安排出国人员要本着工作需要、精干内行、精简节约的原则,与出国任务无直接关系、不主管有关业务的人员,不得借故随行。出访团组及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及各级外事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外事纪律。
(五)因公出国(境)考察报告
出国团组在出国任务完成后必须认真写出出国(境)考察报告,并于回国后两周内上报,各单位外事联络员负责监督此项工作,市国资委对未按期上报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补交。
三、办理个人因私出国(境)签证、护照
初次办理人员(仅限在公安机关备案的中层以上干部)应提交单位证明性报告1份、公安机关出入境登记表1份,报告应注明因私出国(境)的目的、事由、出访国家或地区、出访天数、拟出发时间、人员情况等事项,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