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国资委系统外事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国资委系统外事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直管企业,委机关各处室,委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外事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省市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西安市国资委系统外事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六日

西安市国资委系统外事工作暂行规定

  为贯彻中央有关外交外事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保证西安市国资委系统直管企(事)业的外事工作正常开展,根据省市外事工作的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暂行规定如下:
  一、外事工作归口管理
  根据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能,由市国资委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系统各项外事工作,人事工作处负责系统人员因公出国(境)政审工作。
  按照市外办要求,市国资委系统实行外事专办员制度,由市国资委办公室指定专人办理。各直管企业、委属事业单位应参照此规定,指定或安排一名外事联络人员,负责本单位外事联络工作,外事联络人员由市国资委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应培训。
  二、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及管理
  (一)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权限
  各直管企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任务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外事无小事、严肃认真、严格细致的原则,向市国资委提出书面请示。各直管企业、委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经市国资委办公室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国资委主任审批,团组其他人员经市国资委办公室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分管办公室事务的领导审批。
  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由人事工作处按有关规定审核办理。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各直管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的政审意见由市国资委主任签名盖章(党委印),其他人员由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签名盖章(党委印)。
  (二)因公出国(境)任务的请示事项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地方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8号)、《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发〔2000〕17号)及省市外事工作有关规定,因公出国(境)任务请示需提交以下材料:
  1、提供内容翔实、格式标准的出访请示一式两份(市国资委1份,市外事1份;赴台湾4份,市国资委1份,台办3份),注明目的或任务、出访国家或地区、出访天数、拟出发时间、人员名单、费用负担等。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