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企业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07〕5号 2007年9月24日)
为了加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燃气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守法和诚信意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根据《
深圳市燃气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燃气企业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燃气企业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燃气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根据《
深圳市燃气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燃气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不遵守经营服务规范的行为;
(四)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
不良行为的类别和表现形式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燃气企业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与记分标准表》确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对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进行统一的协调和管理。
第二章 不良行为的记录
第四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是燃气企业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部门(以下简称记录部门),受委托的执法机构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记录部门签发或制作的下列文书,是不良行为认定和记录的依据:
(一)责令整改通知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其他不良行为认定书。
第五条 《不良行为认定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