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在遵循上市公司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同时,对外披露的重大信息事项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市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经营计划须在上一年第四季度上报市国资委。遇特殊情况需调整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应及时将调整原因及调整内容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或合理性审核。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全市国有经济布局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本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合理性审核即在合规性审核的基础上对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审核。
第十四条 合理性审核的范围为核准事项;合规性审核的范围为备案事项。
第十五条 备案事项经合规性审核后,凡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决策程序的,不予备案。
第十六条 对于核准事项,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必须经市国资委或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国有控股公司由国有股权代表按照市国资委或市政府的意见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在会议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告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市国资委接到报告后, 15个工作日内要给予明确回复。其中,对确需与相关部门协商,以及需要请示市政府决定的事项,承办时限可适当延期,但最迟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
第十七条 企业的备案事项应于形成决议后5日内向市国资委报告。涉及企业重大紧急事项以及安全生产事项应及时报告。
对相关事项的决议,如市国资委提出异议,企业须按要求对备案事项进行调整后再予以执行。
第十八条 企业按照本规定需要报请市国资委核准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监事会要加强日常监督,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