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 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及按规定应当上报请示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 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
(二) 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报告。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
(三) 企业向与其主营业务关联度较高的非控股企业提供1000万元以上担保,或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10%、累计担保额达到净资产30%以上;
(四) 子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的任免及考核办法、奖惩情况;
(五) 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六) 除核准项目外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
(七) 主业投资累计1000万元以上以及超过企业净资产总额10%以上的项目;
(八) 企业重大经济活动中的关联交易行为;
(九) 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诉讼仲裁、国有股权被人民法院司法冻结的情况;
(十)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造成企业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十一) 企业负责人因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十二) 按照有关规定由企业审批的子企业的重组、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及修改公司章程和变更注册资本,国有产权、股权的变动;
(十三) 其他需要备案告知的事项。
第八条 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上报文件主要包括:
(一) 董事会议决议(非公司制企业为附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
(二) 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 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项目、重组方案等需要上报的)。
(四) 其它有关文件。
第九条 按本规定应向市国资委报告或备案的重大事项,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以企业名义报告;国有独资公司由企业董事会负责报告;国有控股公司由国有股权代表负责报告。
企业在决定全资子企业(公司)的重大事项或对其控股、参股企业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征求市国资委的意见。其中,子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按已有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上市,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按国家、陕西省和西安市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