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重大投资、融资:重大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的重要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转换、对外担保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重大融资是指用于资本性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债券等。
(四) 资产重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通过不同法人主体的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所有权及债权人债权,对资产的重新组合。
(五)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六) 子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七) 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以下事项为核准事项:
(一) 企业的重组、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及修改公司章程和变更注册资本;
(二) 企业设立子企业;
(三) 企业的分立、兼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
(四) 企业的主业确定;
(五) 企业非主营业务单项投资累计500万元以上以及超过企业净资产总额10%以上的项目;
(六) 金融投资、境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跨省市投资;
(七) 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变动;其中,国有产权、股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 企业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九) 企业重要资产(房屋、生产设备等)的处置;
(十) 企业发起设立(或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整体资产转让、破产、债转股等资产评估项目;
(十一) 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年度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清产核资及损失核销、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
(十二) 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
(十三) 企业向与其无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
(十四) 企业发行债券、股票、增发股票等融资行为;
(十五) 企业的工资分配总额和经营管理层收入分配方案;
(十六) 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本公司股份(票)及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份(票);
(十七) 企业拟从事股票、期货、证券及其它金融衍生产品等高风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