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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直管企业:
  《西安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经市国资委办公会议讨论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西安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重大决策的权利,保障国有资产营运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人民政府授权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一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第二条所列企业以国有资产(资本)进行担保、投融资、产(股)权变动、资产重组、企业主要领导人变动、资本经营预算、决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对国有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事前请示和事后备案的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分为请示核准事项和告知备案事项。核准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或由市国资委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 以下事项为重大事项:
  (一) 发展战略规划:包括中期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重点是3至5年发展规划。
  (二) 重大产权、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重大产权、股权变动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转让或国有产权、股权的比例发生较大变化。重大资产处置是指对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生产经营场地、房产等资产的处置。资产评估是指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动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的现时人格进行评定和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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