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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安市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十三条 完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离任和任期届满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十四条 实行企业重大事项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国有产权代表对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应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对企业重大产权和人事变动、分配方案、一定数额以上的投资及贷款担保等重大事项,须按有关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或备案。
  企业领导人员个人重大事项,须按管理权限及时向市国资委或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报告事项的范围、内容和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建立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经营决策不当、经营管理不善、违反工作规程、滥用职权等原因,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十六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一)职务回避。有上列亲属关系,在同一企业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企业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购销工作。
  (二)事务回避。企业领导人员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的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考核、任免、调动、奖惩、用工、技术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
  (三)商务回避。凡在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的担保、借贷,企业的兼并、转让、租赁、承包等,涉及到企业领导人员的上列亲属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九章 免职和辞职

  第六十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或解聘现职:
  (一)达到退休年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
  (三)任期考核评价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目标。
  (四)因失职、渎职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
  第六十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正职年满57周岁、副职年满55周岁(女同志年满52周岁)的,原则上不再担任企业领导职务,应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免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特别优秀的或者在同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免去其领导职务会严重影响企业的经营发展的领导人员,经国资委批准,可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继续担任领导职务。
  第六十九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因公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辞去现任职务。
  (二)自愿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需提交书面申请,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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