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年薪制。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基本年薪根据岗位确定,岗变薪变;绩效年薪根据年度业绩考核结果确定,部分绩效年薪当期兑现,其余延期到企业领导人员离任或连任的下一年兑现。
第五十四条 逐步加大企业领导人员中长期激励力度。中长期激励根据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探索对企业领导人员实行持有股权、补充保险等中长期激励措施。
第五十五条 建立企业领导人员奖励制度。对企业领导人员的奖励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
(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四)物质鼓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奖励:
(一)企业经济效益显著;
(二)超额完成当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或扭亏指标;
(三)企业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
(四)做出其他重要贡献的。
第五十七条 对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和不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厂长)、副总经理(副厂长)的奖励,由市国资委根据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的业绩合同进行考核的基础上,会同有关方面作出决定或提出建议;对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奖励由董事会作出决定或提出建议,报市国资委审批。
授予省级荣誉称号或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奖励企业领导人员可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扬、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等办法。
第五十八条 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监督机制。完善出资人监督,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职工群众监督。
第五十九条 市国资委纪委和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央和省、市委有关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员遵纪守法和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加强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主动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六十条 市国资委依法向企业派驻监事会。监事会按照《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第六十一条 通过企(厂)务公开等形式,加强职工民主监督。企业必须认真落实企(厂)务公开制度。企业领导人员每年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并由职工代表进行民主评议。
第六十二条 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明确标准,纳入企业预算管理。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方案,须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