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年度考核评价一般在年度财务决算后进行,任期考核评价一般在任期届满前的三个月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前,一般应进行年度或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七条 年度考核评价内容主要为市国资委与企业董事会签订的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所确定的目标;任期考核评价内容包括企业领导人员德、能、勤、绩、廉方面的综合情况,突出考核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四十八条 市国资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不同职位要求,研究制定各有侧重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据此对企业领导人员实施分类考核评价。
(一)对董事长,主要考核其把握企业发展方向、实施民主科学决策、培养使用引进人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持续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的情况。
(二)对总经理,主要考核其执行董事会决议、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提高企业管理效能、完成经营效益目标等方面的情况。
(三)对党委书记,主要考核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开展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四)对其他企业领导人员,主要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和分管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四十九条 任期考核评价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由市国资委或市国资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共同组成考核评价组,制定考核评价方案,发布考核评价预告。
(二)由市国资委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
(三)召开述职述廉会议,进行民主测评。由企业领导人员分别述职述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所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和职工代表听取述职述廉并参加民主测评。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评价意见表、查阅资料、实地考察、专项调查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经济责任审计、企业绩效评价、民主测评结果和各方面评价意见,形成考核评价报告及考核评价等次建议,提交市国资委或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管理权限审定。
(六)考核评价结果经市国资委或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审定后,向考核评价对象所在企业及本人反馈考核评价意见。
年度考核评价的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五十条 在任期考核评价过程中,考核组应认真听取监事会对企业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业绩的评价,以及对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建议。
第五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建立企业领导人员业绩档案,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实施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激励和约束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企业领导人员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