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前谈话制度。对提拔任职的企业领导人员,在正式任职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指定专人对任职人员进行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
第三十四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试用期制度。凡通过公开招聘、市场选聘、公推竞聘、竞争上岗等方式提拔担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办理任职手续;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三十五条 试行企业经理层成员选聘备案管理制度。对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企业,进行经理层成员由董事会自主选聘、任前备案管理的试点,逐步将经理层管理权限交企业董事会。
第六章 教育和培养
第三十六条 健全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制度。制定企业领导人员培训规划,发挥党校、高校和专业培训机构的作用,有计划地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的思想政治素养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与水平。
第三十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一个任期内应参加累计不少于两个月时间的培训,采取脱产培训与在职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 建立企业领导人员培训档案。把培训期间的表现和考试成绩,作为考核企业领导人员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 按照培养提高、备用结合、动态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企业领导后备人员队伍。
第四十条 企业领导后备人员应当具备第十四条所列企业领导人员的基本条件。在企业领导后备人员中,比较成熟、近期可使用人员,一般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四十周岁以下的应占三分之一。
第四十一条 选拔企业领导后备人员,应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严格履行民主推荐、素质测试、组织考察、企业党委讨论上报、市国资委党委审定等程序。
第四十二条 企业领导后备人员日常管理由企业党委负责,并制定培养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培训和实践锻炼。
第四十三条 加强对企业领导后备人员的考察,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补充。
第四十四条 市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领导后备人员统一调配使用。组织选拔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从企业领导后备人员中产生。
第七章 考核和评价
第四十五条 建立以经营业绩考核为重点的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