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公开招聘、公推竞聘、竞争上岗,按管理权限,由市国资委或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组织,企业董事会(党委会)参与。
第二十七条 对拟任人选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七天。
第五章 组织考察和任免
第二十八条 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必须经过组织考察。组织考察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按管理权限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位数。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四)采取听取述职、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报告,提出拟任人选初步方案。
第二十九条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分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所在部门全体或部分工作人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通过公开招聘、公推竞聘、竞争上岗、市场选聘方式产生的人选,在其考察材料中还应有笔试(素质与能力测试)、面试(演讲答辩)成绩,或其他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任用方式主要有委任制、聘任制和选任制。一般对董事会成员、党委会成员实行委任制或选任制;对经理层成员实行聘任制。
第三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免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董事长,按管理权限提出任免建议,报上级党委审批,依法办理任免手续。
副董事长、董事,按管理权限依法任免。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按
《公司法》和有关规定办理。
(二)总经理,按管理权限提出任免建议,报上级党委审批,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按管理权限提出任免建议,按规定审批,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党委书记、副书记按管理权限由党委讨论决定任免。选举产生的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按
《党章》和有关规定办理。
纪委书记的任免,按现行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