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公开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通过媒体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一般由笔试(知识与素质测试)和面试(演讲答辩)组成。对考试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考察对象。
(四)组织考察。
(五)企业董事会(党委会)提出人选建议方案。
(六)按管理权限审批。
(七)任前公示。
(八)依法聘任。
第二十一条 公推竞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根据竞聘职位要求,在主业相近企业和业务相近单位以适当方式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进行两轮民主推荐。
(四)驻点调研。
(五)演讲答辩和现场测评。
(六)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
(七)企业董事会(党委会)提出人选建议方案。
(八)按管理权限审批。
(九)任前公示。
(十)依法聘任。
第二十二条 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在本企业范围内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考试一般由笔试(知识与素质测试)和面试(演讲答辩)组成。
(四)民主测评。
(五)对笔试、面试及民主测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
(六)企业董事会(党委会)提出人选建议方案。
(七)按管理权限审批。
(八)任前公示。
(九)依法聘任。
第二十三条 市场选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提出报告。企业董事会向市国资委或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市场选聘职位的报告。
(二)职位描述。企业董事会对选聘职位职责、资格条件、职位要求、任期目标、薪酬待遇、考核办法等进行规定。
(三)委托选聘。企业董事会选定人才中介机构,并与其签订委托选聘协议。
(四)人选推荐。人才中介机构按照协议要求推荐人选。
(五)人选筛选。企业董事会(党委会)对推荐人选进行面试,并进行必要的组织考察。
(六)按管理权限审批。
(七)依法聘任。
第二十四条 依法选举产生企业领导人员的程序,按
《党章》、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组织选拔企业领导人员,民主推荐按管理权限组织,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职工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范围内,以会议无记名投票推荐或个别谈话推荐方式进行。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