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位条件:
(一)董事会成员
1、具有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决策、经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
2、能把握企业的发展方向,有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改革创新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知人善任能力。
3、能正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经理层成员
1、具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本运作、财务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
2、能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开拓能力、统筹协调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3、具有经营管理者任职所要求的资格。
(三)党委会成员
1、具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党群工作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2、能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及企业文化建设,有较强的决策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3、符合
《党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经营管理人才,对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破格选拔使用。
第十六条 凡有
《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
四十一条规定情形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第四章 选拔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素质、重能力、重经历、突出业绩。
第十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选拔方式主要有组织选拔、公开招聘、公推竞聘、竞争上岗、市场选聘和依法选举。
第十九条 组织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
(三)提出人选建议方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四)按管理权限审批。
(五)任前公示。
(六)办理任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