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经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组成,职数一般为三至六人。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依照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 党委会职数一般为三至九人,一般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设纪委书记一人。
党委会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实行民主集中制,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 党委会成员与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与党委书记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兼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可兼任副董事长。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分设,经理层中除总经理外,一般不进入董事会。
第十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经理层任期由董事会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党委会任期,按照
《党章》和有关规定执行。董事会、党委会应按时换届。
任期届满经考核需连任的,重新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 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市国资委与企业董事会签订任期经营目标责任书,明确任期经营目标、考核办法、薪酬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一般不得在所出资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职的须按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三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十三条 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政治素质好,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强,诚信守法,团结协作,勤勉敬业,廉洁从业。
(二)熟悉现代企业管理,了解国际经贸规则,市场意识、改革意识和创新意识强。
(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业绩突出。
(四)具有在大中型企业中层及其以上管理岗位任职的经历,或具有在相应层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及其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历。
(五)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担任大型企业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担任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并要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资格审查;担任监事会主席、监事职务的,一般具有经济工作经历,担任监事的还应熟悉财务工作;
(六)新担任企业正职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具有同级副职两年或下一级正职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二周岁;新担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具有下一级正职两年或下一级副职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