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安市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企业党委:
现将《西安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西安市国资委委员会
2007年7月1日
西安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造就一支职业化、现代化、国际化的经营管理者队伍,为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
《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安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兼职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国有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 董事会由内部董事(包括职工董事)、外部董事组成,职数按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一般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若干人。外部董事应占一定比例。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负责对经理层的考核,决定其报酬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