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行政事务机构编制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深办发〔2007〕16号 2007年9月25日)
《关于调整行政事务编制管理制度的通知》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调整行政事务机构编制管理制度的通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
《公务员法》)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9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行政事务机构编制管理制度进行调整。调整后,《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深圳市市、区镇(街道)人员编制精简方案〉、〈深圳市党政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深圳市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和行政执法机构改革的意见〉、〈深圳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办发〔2001〕9号)中的《深圳市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和行政执法机构改革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事务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编〔2003〕56号)相应予以废止。具体调整意见如下。
一、机构编制定性
在
《公务员法》规定的七大机关之外,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依法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称为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称为行政执法机构,使用省下达的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市政府实行垂直管理的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也可使用行政执法专项编制。
二、机构名称
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一般称“管理处”、“管理办公室”等,行政执法机构一般称“支队”、“大队”、“中队”等。
三、内设机构
编制10名以内(含10名)的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和行政执法机构一般不设内设机构;10名以上且确属工作需要的,可根据情况综合设置内设机构,内设机构人员一般不少于5名。区部门所属科级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和行政执法机构不设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