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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

  (二)摸底阶段(2006年12月30日-2007年2月10日)。按资产性质对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进行分类,对所有资产、人员分类造册登记,由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于2007年2月15日前报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核实移交阶段(2007年2月15日-2007年5月25日)。
  在摸底的基础上,各县(市、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对企业资产和人员情况逐项核实,做到帐物、帐帐、人员相符。同时,将人、财、物等生产要素整体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改制,确保国有、集体资产不流失。对政企分离后的在编人员,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能力、资历、业务素质情况,妥善安置。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5月底)。市里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市、区)种子经营企业移交情况逐个检查验收;凡移交不彻底、留有隐患或弄虚作假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健全种子管理机构,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要建立健全市场管理、质量检验、品种试验和信息服务等种子管理业务职能,不断完善种子标准体系、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对种子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培训,原则上每10万亩耕地配备种子管理人员不低于2人。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有关规定办理种子企业证照,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对达不到法定条件和有关规定以及政企、事企不分的,严禁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要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人员,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种子行业整体水平。要建立种子生产、经营资质跟踪检查制度和种子生产基地跟踪落实制度。商品种子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以及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的要求。要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和品种退出机制。依法加大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子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构建从种子科研、推广到经营诚信互保、运作规范和市场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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