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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不得低于市级按年度计划下达的指标。
  考核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标准的,认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四条 考核主要内容:
  (一)耕地保护的组织领导、责任目标落实、制度建设和保护措施情况。
  (二)耕地和基本农田动态变化情况,包括建设占用、补充或补划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情况,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情况,动态巡查和违法占用情况,以及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情况,核查是否实现了行政区域内耕地和基本农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是否做到了图、表与实地一致,是否对占补情况及时进行了变更处理,是否对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案件依法、及时进行了严厉查处。
  (三)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质量状况,核查占用和补充、补划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质量等级情况,并通过质量监测和统计资料综合评判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及生产能力。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示范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的建设情况,包括基本建设、基础性工作落实情况,以及保护标志、公告牌的建设、维护、更新情况。
  (五)耕地保护档案建设情况。
  第五条 考核时,各县(市、区)应提供以下资料:市、县级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农用地分等定级、基本农田保护区统计、基本农田质量监测、建设用地批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资料和国民经济统计等资料,并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
  县级政府应对提供的耕地、基本农田、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及质量状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办法规定,每年组织自查,于当年10月20日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电话:2188080)。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等部门,组织部分市基本农田保护社会监督员,每年对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不少于县(市、区)总数的30%,随机抽查2个乡镇及2个行政村,年度抽查后作出预警分析报告市政府。市政府于每年10月31前向省政府报告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组织市基本农田保护社会监督员,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每县(市、区)随机抽查3个乡(镇)及3个行政村,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并做好省级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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