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7〕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德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建立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鲁政办发〔2006〕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对《德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量,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量和建设占用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并与县级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第三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分别考核一次。考核标准如下:
(一)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与县级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指标。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与县级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
(三)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补划的基本农田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经依法批准建设占用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其中,易地补充、补划的,占补双方应当提交相应的资料和依据,按占用和补充、补划面积核减或追加双方的保护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