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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的通知

  (一)关于确权确地的基本依据问题。确权确地应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二轮土地承包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和所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证明农户承包权属的原始凭据;二轮延包工作比较规范的,以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作为依据。没有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要坚持在搞清楚二轮承包时的真实情况,充分尊重事实的基础上,补签承包合同;对个别二轮承包事实难以搞清的,可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和粮食直补核定的面积,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加以确定。
  (二)关于结婚、离婚等农村妇女承包土地的处理
  1.承包期内,结婚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除本人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外,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次仍要给其换发补发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在给原承包户换发的新经营权证的“共有人”栏中如实填写其姓名,确认其承包经营权。
  2.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除本人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外,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对土地需要进行分割承包的,应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划分承包土地的基础上,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并按重新签订的承包合同给其换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其承包经营权。
  3.离婚或丧偶后再婚,其户口已经迁出本集体组织,如果在对方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分得承包土地,除农户自愿放弃承包土地外,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并按照前款办法换发新证。
  (三)关于整户迁出和消亡户承包土地的处理
  1.若承包农户全体家庭成员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村集体要依法收回其承包土地重新发包。若农户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或者全家迁入非设区城镇,除农户自愿放弃已承包的土地,发包方不能收回其承包土地。自愿放弃土地经营权的,村集体要与其签定书面协议,及时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
  2.原承包农户全体家庭成员消亡的,村集体要及时收回承包耕地另行发包。
  (四)关于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理。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乡、村要给申请人讲清政策,确认其明确政策后仍要自愿放弃的,由发包方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上签字认可并由乡、村两级鉴证并加盖公章,严防弄虚作假。凡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照法律规定在本轮土地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五)关于外出务工人员承包土地的处理。常年外出务工的农户,其土地承包权依然受到法律保护,应当依法向原承包农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如果外出农户没有参加二轮土地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除有书面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协议的,村集体应当设法给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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