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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开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他们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他们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四)对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要注重发挥其专业特长。
  第十二条 对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生活上要予以关心照顾。
  (一)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每人每年由市财政发放专家补助费6000元。
  (二)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享受当地医疗保健待遇,由卫生和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落实。所在单位每年组织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1次健康查体,所需经费由专家所在单位负责。
  (三)所在单位每年为管理期间的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安排20天的休养。有寒暑假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管理期内外出休养期间所花费用,依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报销。

第五章 考核与联系

  第十三条 建立业绩考核和联系制度。
  (一)建立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对管理期间的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根据工作实际,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3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1式2份报专家所在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备案。
  (二)建立考核制度。按照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每年年终市人事局会同主管部门对专家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
  (三)将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纳入德州市高级人才信息库管理。市人事局对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有关情况立卷存档,逐步建立完善规范性、经常性的联系制度,及时为其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人事人才服务。
  (四)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发挥专长。
  第十四条 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在市内变动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市人事局备案,调往市外的要事先报告市人事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停发市政府专家补助费,不再按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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