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一条 为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开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他们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他们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四)对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要注重发挥其专业特长。
第十二条 对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生活上关心照顾。
(一)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由市财政每人每年发给市政府专家补助费6000元。
(二)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享受当地医疗保健待遇,由卫生、劳动和保障部门予以落实。所在单位每年组织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所需经费由专家所在单位负责。
(三)所在单位每年为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安排20天的休养。有寒暑假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外出休养期间所花费用,依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报销。
(四)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夫妻两地分居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帮助将其配偶调到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所在地。专家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可凭《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配偶、子女待业、待岗的,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章 考核与联系
第十三条 建立业绩考核和联系制度。
(一)建立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对管理期间的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根据工作实际,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3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一式两份报专家所在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备案。
(二)建立考核制度。按照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每年年终市人事局会同主管部门对专家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