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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21日)废止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4]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七日

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90号)精神,结合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年选拔一次,管理期限为3年。在管理期间继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以重新参与评选。
  第四条 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动态管理。
  第五条 市人事局负责全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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