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2007年度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2007年,省政府将德城区、乐陵市、陵县、夏津县增列为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全面推开。为确保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民心工程,是培养新型农民、增强农民综合素质的基础性工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将该项工作继续列入2007年为改善城乡人民生活的十件实事之一,并列为市政府年度重点督查事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将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年度综合考核目标,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协调机制,形成“政府领导、卫生部门主管、相关部门配合、经办机构具体运作、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农民群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同时,要加强管理和经办机构建设,按要求配备经办人员和办公设施并落实工作经费,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顺利进行。
二、严格标准,确保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从2007年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额为每人每年50元,其中,中央、省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6元,市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元,县(市、区)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1元,农民个人缴纳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10元。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并及时逐级审核拨付到位。县级财政补助资金要在每年2月底前到位(2007年新增列的可在3月中旬前完成);市级财政补助资金要在每年3月底前到位。
三、切实做好试点方案制定和审批实施工作
新增省级试点县(市、区)要按照第5期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培训班的要求,认真开展人员培训和对农民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基线调查,合理分配合作医疗基金,确定补偿模式,测算补偿方式、封顶线和补偿比例,合理提取风险基金,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基线调查报告及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于3月5日前1式7份报市卫生局、财政局和农业局。原有省级试点县(市)要按照《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方案调整指导意见》(鲁卫基妇发〔2005〕7号)要求,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转周期与财政预算年度调整一致,根据新的筹资标准调整实施方案,并于3月5日前1式4份报市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